民法上反驳的主张包括两类:一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抗辩;二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否认。抗辩和否认都属于反驳的主张,二者都是针对相对方主张的权利的要件事实而采取的防御方法。区别在于:抗辩是从法律规范之间的相对性关系出发,针对这些要件事实所要证明的权利的形成、消灭和行使。否认则针对相对方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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