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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处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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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造价咨询公司与内蒙某管委会合同纠纷案,双方于2016年签署《咨询合同》,北京公司于当年向内蒙管委会出具了《审核报告》,合同价款应为485万余元,内蒙管委会一直拖欠价款。北京公司于2023年委托我们代理,根据案件事实,确实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北京公司人员的介绍,2023年7月其与内蒙管委会领导微信联系讨论过欠款的情况,就此代理人详细研究了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出双方讨论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内容,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并将相关内容以文字形式展示、提交给法官,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法律规定。后法院判决内蒙管委会向北京公司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485万余元。——(2023)内0627民初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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