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一、订立合同的其他形式1
不属于“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方式,均为“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从事的民事行为能推定出具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学说将这种订立合同的方式称为“推定形式”。 2、公正形式:如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公证遗嘱等,但是经公证的合同,本质上仍属于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过是由公证机关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进行公证,从而在外部对合同的真实性加以证明。 3、视听资料形式: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以口头谈判进行缔约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只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载还原和证据固定而已,故仍属口头形式。 4、批准或登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特殊场合的合同规定批准或登记的,属于对合同效力评价时所要考虑的因素,批准和登记不属于合同的订立形式。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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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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