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二、非合同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1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1、非合同之债相关规范优先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准合同”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责任编中的侵权责任之债。这些债权债务有相关规定的,应首先依照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规定。 2、“适用”的法学方法论。“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属于法律拟制,如果没有例外理由,法官不得拒绝适用。立法机关推定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在债的效果问题上的本质是相同的。 3、在判断“有关规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不同债之类型,在债的发生事由及其构成上存在差异;因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部分不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债权债务,这些规范不是“有关规定”,“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 其次,债发生后的效果层面具有较大的共同性,这也是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合同编合同履行一章开始出现大量债权的表述,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属于“有关规定”。 最后,其他没有使用“债权债务”表述的条文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内。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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