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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八、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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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所谓“法律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区分情形分别认定:

1.因行为能力或代理权而效力待定的情形,其约束力主要针对恶意相对人,其不得单方废止该效力待定合同;

2.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否则发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在期限到来之前,不得任意废止。

4.以审批或者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的合同,此时也具有“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之约束力,且当事人负有相应行为之义务。

其次,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的对世性及排他性,暗含了债权的平等性原则。此外,也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侵权法上的保护提供了指引:既然合同效力仅指向特定相对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第三人既不负债务,自无侵害可能。因此,明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意义不仅在于确立合同的基本法律属性,也为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依据。

最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一方面,法律基于特定情形考量,需要对合同相对性作出例外规定;另一方面,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基本价值基准,基于当事人的意思需要,合同也可能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典型如下:1.债权的物权化,如买卖不破租赁;2.债权的保全,如债权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3.涉他合同。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1月11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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