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1
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其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实际缴纳出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将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到期或加速到期,这些特定情形包括:1、公司因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2、对于股东认缴的但缴付期限尚未届至的出资,在对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也视为缴付期限届满。 新公司法第54条直接规定了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结合引发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原因、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的动力及引发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等因素倾向于认为,股东提前缴纳的出资对申请债权人个别清偿。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1月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