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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七、股份公司同股同权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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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发行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现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新公司法增加了类别股发行的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

别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和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0月26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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