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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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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以上是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相较原规定,明确了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查阅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明确了股东可依前四款规定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材料。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0月2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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