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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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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送某些例外情形时,可以否定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者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越过公司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该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需要对该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请求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5.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该股东、股份公司的该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该股东、股份公司的该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该股东、股份公司的该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如果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法人登记‘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0.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银行、保险公司、证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在相关金融机构发生特殊情况时,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在原有投资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追加投资。

12.作为公司的股东,依法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使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针对公司的董、监、高或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也可以视为对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的否定,属于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例外情形。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0月17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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