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六、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法上的体现1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法》的诸多条款中得到体现,主要有: 一是,《公司法》第27条第1款和第82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是,《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第1款“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是,《公司法》第35条和第178条第1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和第178条第2款“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四是,《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148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71条第2款“对公司财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189条第2款“清算组成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206条第2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是,《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或者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第186条第2款“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3款“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204条第2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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