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〇、建工领域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1
在建设工程领域,表见代理的常见表现形式如下: 1.项目经理的无权或越权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因项目经理的特殊身份,项目经理对外签署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一般会被认可,即使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北京高院《解答》中规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另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多次代理后的无权或越权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若授权代表(常见的工程项目的业务代表)实施无权代理之前曾多次作为代理人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洽商,之前的多次代理行为即可证明相对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又可证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因此此时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3.伪造印章重复使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若伪造印章在工程建设中持续使用,相对人可以之前多次使用伪造印章的文件证明其一直相信印章是真实的,且其在发生争议的文件签署时是善意无过失的,此时代理人加盖伪造印章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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