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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七、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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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又称为“借用资质”,凡通过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均属借用资质或资质挂靠行为。挂靠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9月19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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