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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九、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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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主体结构如何认定?尤其是公路工程等专业工程分包中的主体结构如何认定?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需要具备足够的刚度、强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载荷,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包括铝合金结构、木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七个子分部工程。

公路项目中路基、桥隧等部位均为主体工程。将上述对于主体结构的认定套用到公路工程上并且不允许进行分包事实上并不合理。一是公路工程相关法规中极少提到主体结构这一说法,更多以关键性工程予以表述,如“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是对于分包的限制更多的赋予发包人来确定即“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可资参考的是江苏省交公变字【2015】47号文件“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但下列情形除外:1.以路面工程为主的标的不得将路面工程切断分包或者将主要结构层分包;跨江大桥主桥和跨江隧道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认定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材料采购不得分包。2.以《分包类别与资格条件》中所列的单个工程类别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3.招标文件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21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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