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二〇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无效和设计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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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合同是否适用2004年《施工合同解释(一)》?

答:不适用,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二、设计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是否无效?

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按招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合同违反该规定多被认定为无效,但对于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用类推的办法套用施工合同的逻辑,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保护弱势群体),从保护交易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出发,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慎重否定合同效力。

三、没有设计资质的当事人签署的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答:设计单位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结合建筑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法院认定违反该法规定会损害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四、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是否有权根据设计成果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

答:建筑设计成果本身具有专属性,如返还设计单位,对设计单位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应当通过折价的方式给予设计单位补偿。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1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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