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二〇四、集资诈骗罪追诉数额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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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数额应当区分个人和单位两个不同主体: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出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14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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