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二〇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11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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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实施以下11种行为之一,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销售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12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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