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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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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执行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简称,是《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依法可供追加变更主体的;

(6)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是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与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9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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