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二百、哪些情形可中止执行?

1

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继续执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行为。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

3、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参与破产程序分配;

(2)被执行的债务人和保证担保人都无财产可供执行;

(3)可供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

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先中止执行,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担保的。

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于以下情形也裁定中止执行:

(1)被执行人除必须生产、生活用具、用品外,短期内无能力履行义务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已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改劳教,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长期生病,生活困难的;

(5)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生产、生活困难的;

(6)对被执行人仅有财产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8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