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百九八、以房产设定抵押的几种特殊情形

4

房产是债权人乐意接受的抵押物,也是最为常见的抵押物,但是房产作为抵押物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

一、不得用于抵押的房产

1、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房产;

2、所有权不明确的房产;

3、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

4、依法被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产;

5、列为文物保护或有重要意义的房产;

6、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

7、没有担保资格的机关法人、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房产。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房产抵押

首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行为原则,村集体的房产可以设定抵押。但是“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生活必须住房不宜抵押

对于生活必须住房抵押,法律并无禁止规定,因而是允许抵押的。但是根据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因生活必须房不宜强制拍卖、变卖,故不宜作为抵押物。

四、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效力

分以下情形讨论:

1、一方将共同房产作为个人债务抵押,且债务用于家庭生活、产的,或者事后配偶知道但并未反对的,房产抵押合同及抵押权设立有效;

2、一方未取得配偶同意,为他人债务提供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担保,配偶知道后反对的,房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有过错的,承担抵押无效的相应民事责任;

3、一方债务用于非法活动,隐瞒对方将夫妻共有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6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