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百九七、依法不得抵押财产的例外规定

1

我国民法典第395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5)依法被扣押、查封、监管的财产;

但是根据《最高院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以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抵押担保;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财产抵押的有效。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以《最高院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为准。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8月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