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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五、民间借贷中的连带债务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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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约定的连带债务有以下情况:

1、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向同一出借人借款,且不分份额。

2、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3、第三人债务加入时与出借人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的连带债务有以下情形:

1、根据《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当合伙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时,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对出借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在委托代理贷款中产生的连带债务。如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借款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

3、当作为借款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后新的法人或组织对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借款人死亡,多个继承人部分份额的继承了遗产,各继承人应在总的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人的内部追偿:一个或者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在追偿过程中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份额的方法:

1、按实际使用借款的数额确定。

2、如果实际使用数额不明,按均等份额确定。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6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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