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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四、民间借贷中的按份债务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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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务在民间借贷中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按照确定的借款数额或者偿还数额来清偿债务。前提条件是基于同一借贷合同而发生。

民间借贷按份债务的产生除基于同一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外还有下情形:

1、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向同一出借人借款,经出借人同意,款人之间约定各自按份偿还。如甲乙共同向丙借款10万,经丙同意,甲还6万,乙还4万。

2、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后,第三人表示债务加入,且该第三人与出借人明确约定清偿份额。

3、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借款人借款向出借人提供按份保证担保,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保证责任份额。

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各保证人的债务份额是确定的,如果没有确定的债务份额,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各借款人一致认可是按份债务的,按照“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的规定处理;

2、各借款人及出借人就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意见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是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的,为了充分保证债权的实现,视为连带债务。

在按份债务中,一个份额债务人就自己的份额全部履行义务的,他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告消灭,不再为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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