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九三、民间借贷中对同一出借人多笔债务的清偿问题1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这是单笔借款内的不同性质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借款人对同一出借人有多笔借款债务的情况下,借款人现有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也有一个清偿顺序的问题。依据前述原则,除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清偿债务的顺序有明确约定外,应当先支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然后支付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在清偿主债务时,除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清偿顺序有明确约定外,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优先清偿已到期的借款。 2、多笔借款均到期,优先清偿对出借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主要是指本金数额较大及利率较高的借款。这种清偿方式有利于减轻借款人的债务负担。 4、负担债务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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