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认罪认罚判决后上诉的,检察院可否因此抗诉1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越来越多,渐有滥用的趋势。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过程中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接受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但是在一审法院按照公诉机关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判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提起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程序。此时检察机关能否根据被告人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承诺,违背诚信原则提出抗诉,是具研究价值的问题。 笔者的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是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二审抗诉,监督对象是一审法院及其判决、裁定,而非被告人的行为,因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能仅依据被告人的上诉而提起二审抗诉,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的规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这里需要注意:1、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检察院可以抗诉的案件,只能是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的上诉案件,即被告人首先提起上诉;其次,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理由只能是“量刑过重”,而没有其他理由,即如果被告人以罪名不成立为由上诉,则检察院不能提起抗诉。 2、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的案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满足“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的条件,即如果被告人仅以量刑不当提起上诉,但是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并未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也不得提起抗诉,否则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上述“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提出二审抗诉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抗诉还应当满足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十日内”提起抗诉的期限规定,否则二审法院不应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这里就给了被告人一个施展技巧的机会,可以选择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起上诉,不给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时间。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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