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九二、借贷合同只有代表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处理1
实践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形,通常以谁取得借款来确定实际借款人:出借人已经将借款打入代表人单位账户,本单位也予以入账并不提出异议的,即使代表人后来挪用了该笔借款,也属代表行为,本单位为实际借款人,承担清偿义务;出借人按照代表人的指示将借款打入他人账户,用以偿还本单位债务的,也属于代表行为,本单位为实际借款人,由本单位负责偿还该借款债务。出借人将借款交代表人个人,代表人个人占用这笔借款的,这是代表人借用单位名义为其个人借款的行为,而不是代表行为,这笔借款应由代表人个人偿还,本单位如果存在明显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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