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百九一、单位、代表人借贷中借贷人与使用人不同的处理

1

在实践中,会出现单位、代表人在民间借贷中,对借款的实际借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的情况,如何处理如下:

1、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借款但由其个人使用的处理。

代表人个人需要资金,但以本单位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且借款合同中标明的借款人为本单位,包括加盖本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代表人取得借款后由其个人使用,届时,出借人请求还款的,该借款应由本单位偿还还是由代表人个人偿还?代表人以本单位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本单位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由代表人个人使用的,因本单位是实际借款人,代表人是实际使用人,故应由本单位与代表人个人连带共同偿还借款债务,但如果本单位不能证明的,应由本单位负责偿还。但代表人超越权限借款又由其个人使用的,由代表人个人偿还。

2、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本单位使用的处理。

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但将借款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也会出现借款人不是实际使用人,实际使用人不是借款人的情况。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出借人有权请求代表人的单位与代表人个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出借人只请求代表人个人偿还的,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代表人的单位为共同被告,代表人个人偿还后有权向单位追索。代表人个人借款与单位生产经营无关,出借人明知的,不能请求代表人的单位共同偿还。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1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