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九〇、代表行为超越权限借贷的处理1
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行民间借贷,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行为人超越权限外,不需要本单位的追认就对本单位发生效力。言外之意,如果相对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行为人超越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主观上具有恶意,该合同对本单位就不具有效力。但是,代表行为超越权限并非全部无效,其效力认定及法律责任归属还应当根据借贷主体不同和是否追认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 1、本单位作为借款人的,代表行为人超越权限借贷可作如下处理:出借人知道本单位借款人的借款数额超过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权限而提供借款,借款人实际上已接收借款,并不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其已经追认,超越权限的借款部分对本单位有效;本单位拒绝接收借款,并提出异议不予追认的,超越权限部分的借款对本单位无效,应由代表人个人及出借人按照各自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2、本单位作为出借人,其代表人超越权限出借资金可作如下处理: (1)借款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出借资金,已经收取借款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有效,由此造成本单位损失的,由本单位追究其代表人的责任; (2)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出借资金,且已收取借款,本单位又不予追认的,可以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3)借款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表人超越权限出借资金,又未收取借款,本单位不予追认的,可以解除民间借贷合同,由此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由代表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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