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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四、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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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有两种,既单利和复利,单利是以“本金X利率X借款时间”来计算利息,所得利息不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复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一定范围内也是符合市场融资经济规律的: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导致出借人不能按时取得合法的利息收益;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可以另行利用增加收益,如果借款人不能支付,出借人的这部分利益受到损害;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主张应得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收利息,在挽回损失的同时也免除了借款人的上述责任。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所载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法定最高利率限度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内,出借人收取复利为合法,超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14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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