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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〇、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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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015年《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8月20日起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2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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