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七九、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处理1
夫妻离婚时,房屋的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个案具体情况,结合房屋出资性质、房屋登记情况来认定房屋的归属。 1、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并全部支付房款的,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支付首付款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对于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变动未达成一致的,该房屋属于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应以个人财产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该房屋属于一方父母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夫妻双方对一方父母的债权处理。 4、双方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夫妻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按以下规则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对允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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