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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八、几种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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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达成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其中几种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投资。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1、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为了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公司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对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的,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以下情形处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涉及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对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费。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总额后予以分割。由于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享有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差额给予对方补偿。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账户中个人实缴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夫妻一方无法领取养老金,且离婚不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事由,因而应对个人实缴部分采取作价补偿方式进行分割。用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减去结婚时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两者差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折抵,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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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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