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七五、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前置条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结婚到婚姻关系终止这段时间。1994年2月1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起算。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二、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例如,婚前已取得财产所有权,婚后才实际占有的,不能认为是本条意义上的所得。相反,婚后取得财产权利但婚姻关系终止未实际占有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所得是以区分财产取得来源为基础,不以财产占有状态为依据。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并不能对财产的性质划分产生效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主要是指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各类报酬。夫妻一方参加运动会获得的奖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种荣誉象征的财产性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性;但因此获得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与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福利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其具有人身专属性。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个人财产原则上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改变性质,但若有投资行为,无论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投资的本金归个人所有,收益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以夫妻协力理论来作为平衡夫妻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的杠杆,是比较公平的选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与的财产,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除外规定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等。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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