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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二、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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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允许当事人在遗嘱中在遗嘱中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1、前提和原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在附义务的遗嘱中,遗产权利和附加的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的。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而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即为遗产权利和附加义务的承受者。继承人可以用放弃继承权的方法不负担遗嘱所规定的义务,受遗赠人也可以用拒绝接受遗赠的方式不负担义务。但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就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在接受继承或遗赠财产的同时,履行遗嘱中附加的义务,而不能只接受权利部分而不接受义务部分,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作保证。

2、例外,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附加义务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两种:1.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2.遗嘱中附加的义务客观上不具有实现的条件和可能,根本自始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不能。对于因存在上述正当理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履行或者拒绝履行遗嘱中附加的义务的情形下,其是否仍然可以接受继承或遗赠财产的问题,若可以认定遗嘱人本身有只要附加义务无效或者不能履行则遗嘱就无效的意思,应当认定遗嘱无效;否则,可作为没有附加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3、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履行遗嘱中附加义务的限制。在遗产权利与附加的义务不一致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遗产权利部分的义务。

二、不履行遗嘱中附加义务的法律后果。

1、遗嘱人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2、经诉讼程序剥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该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

三、处分“未来”非确定的现实性财产的效力分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仅包括自然人生前已经实际控制的财产,当然也应包括其死后才被确定或实现的财产。如自然人生前因故被冻结而死亡后被解冻的财产;因司法机关错误处理而被没收在其死亡后发还的财产;生前财产权归属不明或有争议死亡后确定应归其所有的财产等。这些财产虽为自然人死亡后才被确定或实际获得,但实际上应属于其生前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其有权用包括遗嘱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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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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