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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七〇、遗嘱信托及其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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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又称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交付信托。委托人应当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订立在遗嘱中。待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依信托的内容(立遗嘱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为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通常是在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情况下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设立。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法院的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办理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支付税款、分配遗赠物、分割遗产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遗嘱执行信托一般以死者的遗嘱为依据,继承人均已确定,除了巨大复杂的产业之外,清理工作在两三年内即可完成。遗产管理信托,通常或者是因无遗嘱,对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困难,所花费时间长;或者是因虽有遗嘱,但继承人存在与否尚不清楚;或者是因虽有遗嘱和明确的继承人,但继承人尚不能自己管理遗产,需要委托信托机构管理遗产。故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与遗嘱执行信托在内容上会有一定交叉,但遗产管理信托重在管理遗产上。

遗嘱信托的优点:

首先,遗嘱信托制度有助于被继承人为照顾特定人而作出财产规划,保障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运用,尽可能避免因继承人缺乏管理能力或者肆意挥霍而使财产流失,保证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的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通过遗嘱信托还可以对未来可能出生的后代的利益实现充分保护。通过遗嘱信托,可以将在设立信托时并不存在,但未来可能会出生的孙辈作为受益人,即使在信托设立时受益人连胎儿都不是,也不影响信托的设立。采用附条件、附期限、附义务的遗嘱,或许也可以实现与遗嘱信托类似的目的,但无法进行如遗嘱信托那样复杂的安排。

最后,采用遗嘱信托也便于依遗嘱人的意思实现多个受益人连续受益的目的,而且可以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在很久以后得到贯彻。

此外,采用遗嘱信托还可以实现遗产受益的多层化安排。如把某不动产的长期租赁受益归甲,而不动产的所有权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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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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