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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九、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都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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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保持夫妻关系的人。

养祖父母指的是隔代收养中的养祖父母,而非因子女收养孙子女而形成的养祖父母。

被扶养的继子女应限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没有辈数限制)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只能是“子女”一辈)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只发生一次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不发生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为遗产酌给请求权,继承人以外的人应指享有应继承份额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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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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