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六七、遗产的范围如何划定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这个定义可以从财产性、私有性、时间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理解遗产的法定范围。 一、财产性。所谓财产性是指作为继承对象的遗产,仅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不涉及对身份权和人身权的继承。因为身份权不再具有对家族财产或成员人身进行控制的内容,与继承人的社会地位之间也不再具有直接关联,而仅与个人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相关,因此不再具有可继承性;同时,各项人身权也因具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可让与的特性而无法成为继承标的。对于同时包含人身和财产属性的权利类型,只有其中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内容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如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性著作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属性的著作权则不属于遗产范围。符合财产性的遗产,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合伙权益中的财产权益、信托受益权等,还包括其他有助于被继承人获得财产权益的非专属性权利,如继承权、受遗赠权、抗辩权、撤销权、解除权以及占有等,均可成为继承的标的。 另外,在我国,被继承人的债务是与遗产相并列而非包含的概念,消极财产不在遗产的范围之内。 二、私有性。所谓私有性是指能购作为遗产的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将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全部纳入遗产范围。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部分,剩余的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私有性标准,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也不应纳入遗产范围,因为该笔款项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和抚恤,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当死者存在多个近亲属时,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配。 三、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指遗产的范围应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作为划分时点,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获得或者已经处分的财产,均不属于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所产生的孳息,以及因遗产毁损灭失而生的补偿金,属于遗产范畴。 四、合法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能够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必须是来源合法的财产,被继承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不能通过继承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五、依据法律规定或其性质不得继承的权利。1.人格权;2.专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即根据权利性质或当事人约定,仅能由被继承人自己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相关权利、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理权、居住权等。 此外,由于股权和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对其继承应依《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六、土地经营权。由于法律对土地经营权人的主体身份未作特别要求,该项权利属于单纯的财产性权利,因此当权利人去世时,土地经营权的收益以及土地经营权本身,应当属于遗产范围。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有肯定说与否定说,均有一定的道理和缺陷,一个可算折中的做法:赋予具有户内家庭成员资格的继承人和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户外家庭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承包人死亡时,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八、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且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 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实践中争议颇多。 九、网络社交账号与账号内的信息:可以继承但要考虑网络规则等特殊规定,比较负杂。 以上是对遗产范围的论述。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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