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六五、继承回复请求权1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恢复继承权的圆满状态,并要求侵权人返还遗产的权利。其理论通说为资格确认兼遗产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同时包含对继承人资格的确认和对遗产的返还请求,因此兼具人身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混合性质。总之,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根据继承权法律特征为其量身定制的一项救济权,通过主张继承回复请求权,继承人可以一次性恢复到继承开始时其对遗产享有的权利状态。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继承人对于继承回复请求权指向的标的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存在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第二,无继承权人实际上已经占有或处分遗产。请求权双务前提是有实际损害发生,主要表现为无继承权人已实际上占有或处分遗产,导致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在行使上产生障碍。主要情形包括:无继承权人(包括抛弃、丧失继承权人)自称有继承权而占有遗产;继承人超越份额占有遗产。 第三,无继承权人对遗产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如果是有权占有,应依基础法律关系的约定或规定,向占有人主张返还遗产。 第四,无继承权人否认继承人对遗产有继承权,或以继承人的名义对遗产享有财产权,此时由于存在权利主体争议,侵权法和物权法上的单个请求权都无法完整涵盖纠纷内容。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法律效力:非法占有遗产的人应当根据继承回复请求权人的要求,向继承人返还其占有的遗产。返还的范围,善意占有的,限于诉讼系属发生时的现存利益,包括因遗产产生的孳息和代位物,善意占有人为保护遗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益费用或者偿还的债务,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恶意占有的,则应当返还占有时所存的全部财产,如已经无法返还,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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