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六四、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1
不当得利的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且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此为善意得利人得利丧失抗辩。 其要件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取得的利益是否尚村,需以得利人的整体财产状况判断。只要得利人的财产因得利而有所增加,即不得主张无现存利益。依主流学说,可以主张得利丧失抗辩的情形如下: 一、原得利客体(包括用益)不复存在且无转化利益。包括原得利客体依其性质无法返还,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返还。转化利益是指1.代位利益,包括基于权利之所得、原得利客体的代位物或代偿利益;2、费用节省;3.法律行为之对价,对于法律行为之对价得利人不负返还义务,而仅需因原得利客体无法返还而作价偿还。交易对价高于原得利客体价值,得利人仅需返还原得利客体客观价值;交易价格高于原得利客体价值,对于两者之差额,得利人得主张得利灭失之抗辩,仅需以对价为限返还;二者中以低者为现存利益。 二、得利人另有可扣减之财产减损。为保护善意受领人之信赖,因信赖所受利益具有法律依据而遭受的财产减损,可以主张扣除。可扣除的财产减损:1.得利人信赖所得利益无需返还,而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如不知无法律原因取得激光唱片机,将自己的激光唱片机捐赠给了养老院。2.对原得利客体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有利费用。3.为取得原得利客体支出的运费、关税等缔约过程中支出的费用。不可扣减的财产减损:1.向第三人支付的价金。2.原得利客体对得利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三、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得利返还适用中的限制。应作目的性限缩,得利人在其所为对待给付范围内,不得主张得利丧失抗辩。目的在于避免双务合同中双方互相返还不当得利过程中,一方已无现存利益(或较少),而另一方尚存全部得利(或较多),依本项规则返还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但有例外:1.得利受领人欠缺行为能力,以保护能力欠缺者。2.不当得利债权人一方恶意欺诈或胁迫,且与得利丧失有因果关系。 其要件二,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即得利人须为善意。 一、明知或应知的对象扩及“得利无法律原因的可能性”。即得利人明知或应知得利“可能没有”法律依据,即为恶意。如1、明知或应知法律依据嗣后可能会消灭,如可撤销合同权利人可能行使撤销权使合同无效;2、给付目的不达型不当得利中,得利人应知给付目的有可能不达时,亦非善意。 二、明知或应知的判定。得利人依其事实认识和法律判断,知其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依据等事项时,即为明知,不以确实了解整个法律关系为必须。得利人须如理性人般行事,负担依显见事实进行调查的义务,如果一切事实均指向其不可能负返还义务,则其为善意,否则为恶意。 善意得利人得利丧失抗辩的法律效果:取得的利益已不存在,且得利人主观状态为善意的,得利人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亦无需就该利益作价偿还。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6月15日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