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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二、不适法管理与不法管理之特别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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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管理:管理人不具有适法事由(违反本人或可推知意思,且本人实际意思非违法背俗),但不适法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愿为他人利益行事,自愿承担类似受托人的地位,无意将管理利益据为己有。故本人选择请求其移交管理所得,没有违背管理人的利他意思。故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适用于不适法管理人是适当的。

不法管理:不真正管理人并无管理意思,指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本质为侵权。不法管理人既为“明知”,则剥夺其管理所得,有惩罚、震慑故意侵权的效果,故有其正当性。

法效果:

一、受益人对管理人有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不适法管理情形的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体系上不是侵权法,是真正无因管理上特有的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请求权,有其重要意义:

1、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填补损害,原则上与加害人获利无关,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也不影响赔偿范围,通常不具有惩罚功能。而不适法管理利益移交请求权,可及于管理人所得的全部利益,请求权范围大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人格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也可依“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即在损失难以确定时权利人得依侵权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但此处侵权人所得利益是已扣除成本的“净得利”,但管理利益不限于净得利,而是与管理有因果关系的全部营收额。管理人的成本,并不从“管理利益”中扣除,仅可作为“费用”请求本人偿还;而可偿还的费用有多重限制,如通常不包括劳务报酬,且以本人得利为限。

2、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区别:构成要件方面,管理利益剥夺请求权不以“财产直接变动”为要件。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则以财产直接变动为要件,“直接性”要件的作用在于确定不当得利债务人。如甲擅自使用乙的肖像为其产品做广告牟利,其所得收益并非直接来源于乙的财产,因而不是不当得利的客体。甲的得利客体是乙肖像的使用,依其性质无法返还,乙仅可以请求返还其价额(数额通常为节省的合理使用费)。甲的所得,可基于不适法管理利益返还请求权。

法效方面,两者返还范围不同,此处的管理利益可大于不当得利中的得利额。

综上,依管理利益返还规则,通常较不当得利规则更为有利。

二、管理人对受益人有费用偿还与损失补偿请求权。管理人对受益人的请求权,以受益人请求移交管理利益为前提。但不是管理人负先给付义务,相反其可以费用偿还请求权主张抵销或同时履行。例如,甲无权出租乙之房屋(构成不适法或不法管理),收取高额租金,乙请求返还管理利益(租金),但甲曾以自己的材料对房屋进行修缮,乙受有甲之劳务及材料添附之利,乙以此得利为限向甲负费用偿还义务,甲可由应向乙移交之管理利益中扣除。

适法管理的受益人承担费用支出失败的风险,无论事务管理的结果如何(受益人是否得利),其均应承欢必要费用。而管理人之请求权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以“管理结果”为前提,因该请求权以受益人有现存得利为限(获得的利益范围内)。若受益人并无得利,则其不负费用偿还义务。

最后,如不适法或不法管理人无权占有受益人之物,形式上属于“所有人与占有人关系”规定的适用范围,仅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任何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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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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