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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金钱违约责任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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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违约责任形式有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其中两两并存时有其适用规则:如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存时,是吸收加调整原则,即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要求提高、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要求适当降低;定金和赔偿损失并存时,是定金加不足部分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违约金并存时,择一行使。

问题是:定金和违约金并存时,选择了违约金赔偿方式,如果此时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是否还可以要求比照实际损失适当降低?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的观点是:应该可以要求适当降低。理由是如果不可以要求适当降低,则可能会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超高违约金,并定金实际交付,待对方违约时,选择主张违约金,则就可以获得过分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规避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债务人一方可要求适当降低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不可一并主张,应当择一行使、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提高或者适当降低;就是为了使当事人不致因合同违约获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从而获得高额的收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选择违约金赔偿条款,在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对方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则与上述立法本意相违背。且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可请求违约金随实际损失予以调整的原则,在违约金与定金并存而选择违约金的情况下,符合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予降低的条件的,比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611


文章分类: 办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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