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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九、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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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是合伙人对合伙的责任,也是合伙人之间因合伙而产生的相互责任,即凡合伙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人既包括在伙合伙人(含新入伙合伙人),也包括已退伙、但相应事务引起的责任系其退伙之前所产生的合伙人。

一、在伙合伙人的责任。在伙合伙人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正常在伙合伙人,也称一般合伙人;二是新入伙合伙人。

对于正常在伙合伙人,相应合伙事务的产生均是为了包括所有合伙人在内的合伙利益或共同事业目的,因此所有正常在伙合伙人均需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新入伙合伙人,其是在合伙经营期间加入,本与其加入之前的合伙债务无关。但从法理上讲,其一旦加入合伙成为既有合伙人,就成为了团体的合伙成员,尽管其在合伙中具有较强烈的个人性,但合伙的团体性使得其个人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遮蔽。特别是对于合伙的债权人而言,其首先面对的是合伙这个团体或共同体,其次才是作为合伙这个联合体成员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对于合伙的债权人而言,既为合伙债务,则其行使请求权的直接对象是合伙,合伙人仅因其法定的连带责任而成为合伙债权人行使合伙债权请求权的连带者,而并非合伙人个人直接对合伙的债权人负有债务。所以,现代各国民法均要求新入伙者对于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形,新入伙者加入合伙时,合伙的执行人应将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如实告知。未告知的,不影响新入伙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其除可行使追偿权外还可以基于不如实告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退伙人的责任。退伙人一旦退伙,就不具有合伙人资格了,自然不应对合伙事务再负责。但从法理上,合伙是合伙人的联合,合伙的团体性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合伙人的个人性,但这种联合并不否定合伙人个人性在合伙中的存在。合伙仍然是认可成员作为个人的对外地位的,合伙的债务就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只不过是通过合伙形成的合伙人联合的个人债务而已。因此,某个合伙人虽然退伙,但如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仍然存在,则其个人债务仍然存在,故其仍需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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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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