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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五、一文读懂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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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是一种劳务性契约之债,具有双务、有偿、不要式和诺成型合同的特征,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分为一般中介和特殊中介。特殊中介一般包括:1、婚姻中介;2、保险中介,主要为保险经纪人;3、证券中介,主要为证券经纪人;4、期货中介,主要为期货经纪人;5、不动产中介;6演出中介;其他如P2P网络借贷的基础也是典型的中介服务。在这些中介服务中,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包括商主体、非营利法人),并不以商主体或主要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为限。就中介的标的而言,一般分为报告中介与媒介中介。报告中介是中介人受委托人之委托为其寻觅及指示可以与其订立契约之相对人,据此提供订立契约的机会,中介人一般被称为“报告中介人”或“指示中介人”;报告中介人仅报告“订立契约的机会”。媒介中介是指中介人受委托人单方或与相对人双方之委托,居中斡旋、协调、说合,以促进双方订立契约,一般称为“媒介中介人”,需斡旋契约使之订立。无论何种中介合同,只有在中介人促成契约订立的情况下,中介人始享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此为不同类型中介的共同要件。只不过在报告中介或指示中介中,中介人只能向委托人(可能为一方或双方)要求支付报酬,而在媒介中介中,中介人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请求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是中介人报酬请求权的前提,何为“合同成立”,在并非中介人不当行为影响的情形下,中介人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即无论合同后来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均不影响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订立的,中介费用由中介人承担;未促成合同订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跳单”情形下,委托人仍然要支付报酬。

最后,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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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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