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五二、转委托的那些事1
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因信赖受托人将委托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但委托人与第三人无此种信赖,所以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委托事务交第三人代为处理。 一、履行辅助人。实践中,受托人有利用履行辅助人处理事务的情况,此仍应视为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履行辅助人是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委托合同中指辅助受托人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人,附属于受托人,依受托人指示行事,对所处理的事务没有裁量空间,其行为属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整体的组成部分,因而履行辅助人并未违反亲自处理义务。 二、转委托。在转委托的情况下存在两个委托关系,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转委托不以委托人同意为生效要件。根据委托人是否同意或追认,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不同的责任。 1、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委托人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转委托的,委托人的同意或追认属单方法律行为,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以意思表示为之。该种转委托,委托人可直接指示第三人。首先,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不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尽管委托人同意或追认转委托,但这仅属于委托人对于受托人选任第三人的信任而不是与第三人具有缔约的意思表示;另外,委托人并未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缔结的转委托关系,第三人也不具有与委托人成立委托合同的意思表示。鉴于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人仅可向受托人请求支付处理事务的费用和报酬。其次,委托人直接指示第三人,是因为两者间存在法定之债关系。第三人依转委托关系可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不能约束第三人,其完全丧失了对其委托事务的控制,因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法定之债的关系,委托人得直接指示第三人。 2、受托人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承担责任。既然受托人以转委托的方式履行义务,其应当选任合适的第三人即具备处理事务的相应资质、经验、技能等。如果第三人欠缺处理事务的能力,或第三人不利于事务的处理,意味着受托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转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居于委托人地位,将委托事务交由第三人处理,就事务处理的方式对第三人作出指示,如因指示不当造成委托人损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的转委托。如果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由受托人代负责任。此种代负责任属无过失责任,无论受托人有无过错,只要第三人应对其行为导致的损害负责,受托人就应当负同样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追认,受托人不对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客观情况发送变化,又无法及时联系委托人,如果不转委托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以上是转委托关系中的普适规则。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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