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百五〇、委托事务的基本原则

1

受托人处理的事务限于委托人事务,所谓委托人事务,是与委托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务。委托人若不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则需委托人亲自处理。但传统理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对象还包括第三人事务。在解释上,既然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第三人事务,那么第三人事务就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受托人事务不属于委托事务的范畴,如果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则不成立委托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法律事实,仅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提示或忠告,但若一项事务同时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仍可由受托人处理。因此,只要一项事务不是仅为受托人利益,便可成为委托合同的标的。

委托事务并无种类上的限制,只要委托处理的事项可作为债的标的,便可作为委托事务。委托事务的内容既可以是法律行为,如使受托人卖出或买入标的物、使受托人作为债务担保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使受托人探望病人。委托事务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行为也可以是非财产行为;既可以是实体法上的行为,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事实,如使律师处理诉讼事务。

委托事务不包括如下事务:一是违法行为。如果委托事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委托他人销售假酒、毒品、淫秽物品等,委托合同无效;二是性质上不能由他人代为处理的事务。通常身份行为不能由他人代为处理,如结婚、离婚、收养、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只能由本人亲自处理;三是不作为的事务。委托处理的事务以积极作为为内容,不作为的事务不属于委托事务。

处理事务之“处理”系指处分和管理,与无因管理的管理在范围上基本一致,包括使用、收益、修缮、改良和处分等,不包括单纯的保管行为(由保管合同处理)。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基础之上,受托人原则上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仅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须遵守委托人指示,但有相当的自主空间。委托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唯有受托人遵守受托人指示,才能实现为委托人的利益的目的。受托人因信赖委托人而托付其处理事务,而受托人依其知识、技能、经验等处理事务,对处理事务有自主决定空间。此点不同于雇佣合同,受雇人不享有此种自主决定空间,在提供劳务时应严格遵守雇佣人指示。

------京程律师(jchls.com2024531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