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四九、仓储合同可适用保管合同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1
仓储合同虽为独立的一类有名合同,且具有与保管合同不一样的多种特性,但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共性仍然是主要的。两者的本质都是对他人的物品进行保管。因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定可以直接适用于仓储合同,唯有在法律对仓储合同有特别规定情形下,自然应适用特别规定,但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总之,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仓储合同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关于支付保管费的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而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应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因而保管合同关于保管费支付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仓储合同。而关于无偿保管合同的规定,因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而不适用。 二、关于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方法。除紧急情况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仓储合同一章未对保管人一般保管义务作出规定,可以适用一般保管合同关于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即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存储物,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保管场所和方法。 三、关于寄存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的,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对于仓储物有瑕疵且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存货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的,由此导致保管物或保管人受损的,都应该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此通知义务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无论仓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都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四、禁止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禁止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未经存货人同意,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禁止使用保管物的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未经存货人同意使用保管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由此造成的损失,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于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所负义务的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所负义务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也负有通知和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七、关于孳息返还的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孳息返还给寄存人。”这是关于保管人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仓储合同,保管期限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将原物及孳息一并归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八、关于保管人对保管物留置权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约定的存储期满或存货人领取货物时,存货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或者其他费用,保管人可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 总而言之,对于仓储合同一章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但需要注意仓储合同基于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性而衍生的一系列特殊规则,与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则的区别,须注意处理好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问题。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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