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四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什么区别?1
仓储合同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从其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它也是因为经营规则中的个性成分越来越多才从一般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 1、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故保管合同自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生效;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非要式合同,也可以是有偿、要式合同;而仓储合同是能是有偿、诺成合同,实践中多为要式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据此,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有偿与否决定了保管人的注意义务的不同。须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还是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与债务人是否受有报酬和利益有关,如债务人从中获益,则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反之则应从轻酌定其注意义务或过失责任。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作区分性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因保管人的过错至寄存人损失的,寄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保管合同,因保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寄存人损失的,寄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都附有因“保管不善”的违约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而保管合同一般不对保管人的资质作出要求。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从事仓储业务应当具备一定的营业资质,且为商事主体,并具备从事仓储业务的物理条件,也即拥有对外经营的仓库或者场地能够存储仓储物,除此之外,仓储条件还可以指拥有冷藏、通风、防腐、防扩散等仓储设备。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一般不被要求具有商事主体身份,虽然应当具备一定的保管条件,否i则可能构成违约,但相较之下,无法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具备的仓储条件相提并论。 5、保管合同的保管期限具有随意性,仓储合同的保管期限严格且保护仓期利益。“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据此,寄存人得随时终止保管合同,如无保管期限得约定,保管人也得随时终止合同,这符合保管合同作为民事合同随存随拿得特性,实务中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属于常见情形。仓储期限是仓单的记载事项之一,虽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在实务中不记载保管期限的比较鲜见。保管期限对于保护仓储合同的预期利益尤其是保管人的仓期利益意义重大,自应严格遵守,不能适用随存随拿的规则。 6、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并非有价证券,且不绝对适用给付规则,这突出了保管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仓储物的权利。”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交付的法律文书,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流通性,可以转让以及设立质押等。仓单的性质为记名的证权证券,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凭仓单提取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以背书方式并经保管人签章,可以将仓单上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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