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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六、关于“仓单”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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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在仓单上签名、盖章。这里的签名、盖章类似于票据法上的出票行为,只有经过签名、盖章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既是对交付货物的确认,也是对保管义务履行的承诺,更重要的是明确将来依据仓单返还仓储物的具体义务内容。如果保管人为法人,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公章。签名、盖章具备其一即可,不要求两者俱备。同时保管人的代理人、雇员签发的仓单和保管人签发的仓单具有同等效力,视为仓储物已经交付并验收合格。仓单不仅仅是普通的交易凭证的证明,如果未经保管人签章,不产生立法规定的仓单效力,不能作为提货凭证和对外转让、质押。

仓单的记载事项。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限;6仓存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保险的金额、期间和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填发日期。

仓单欠缺记载事项的效力。有别于票据等记载事项的欠缺直接导致票据没有效力,仓单记载事项的欠缺,不应当轻易否认其效力,而应当由保管人承担出具仓单不规范的不利后果,尤其是有关事实认定不明时的责任承担。一方面仓单应严格区别于一般的提货凭证,根据仓单交货,认单不认人,所以必须要求仓单符合一定的要式性特征;另一方面在该要式性上不应象票据一样严格,这一点从仓单转让除背书外还必须经过保管人的签名和盖章也可以看出来。关于仓单的效力认定,主要采实质内容。

仓单记载不规范时保管人的法律责任。仓单记载事项的完整、规范,有利于保障仓储合同将来的顺利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仓单所代表的仓储物是将来合同履行的关键。保管人作为专业的商事主体,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仓储合同立法对于保管人有较高的操作规范要求,如验收义务,此处的仓单出具也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属性,要求保管人能够发挥其专业性优势,避免将来出现纠纷,保管人应当尽可能保证仓单记载事项的规范、准确并签章。因此,由于仓单的操作不规范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等造成保管人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较多的过错。

另,如果仓单记载事项与合同文本不一致,应当以仓单记载事项为准进行货物交付,对此有异议者承担证明责任,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的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照仓单记载内容履行义务。考虑到仓单的有价证券特性,应当允许权利人在仓单遗失后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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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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