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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四、合同不成立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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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不成立,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在确认之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无需承担合同不成立的举证责任,依然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确认之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主张积极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的是消极事实,其中必然存在主张积极事实——合同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否则纠纷将不复存在。然而,如果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达成合意,如出示订约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此时便需要由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承担证明对方所出示证据不真实的举证责任,其核心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未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主张合同不成立的当事人不能推翻对方当事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不能支持其合同不成立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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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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