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程律师(jchls.com)

百四二、技术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

2

除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技术合同作为特殊的有名合同具有自身特殊的无效情形,即“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首先,“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所谓“非法垄断技术”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技术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如一下具体情况:

第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第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第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第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须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须的人员等;

第五,不合理的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第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所谓“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技术合同之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一方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与他人订立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申请专利的;

第三,未经当事人许可而实施另一方专利;

第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实施专利超越了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五,许可方已经承担不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不实施的义务,而违反合同义务又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自己实施专利;

第六,个人未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意而私自使用、转让其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第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个人同意使用、转让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

第八,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属于一方,另一方擅自使用或转让等。

另外,基于对“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包括侵害他人对该技术成果所享有的实施权和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取得使用权的受让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的受让人),将合同标的技术向他人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技术成果权利人授权或者追认,就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在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责任承担,应当依据受损害方的选择(《民法典》第186条)来处理。

3、涉及处分共有技术成果问题时,除符合技术成果的共有人可以做出普通实施许可以外,任何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技术成果,包括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一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均属于侵害共有人技术成果权益,有关转让或者许可行为应为无效。

在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会发生相关技术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技术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522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分享到:

Law Design

专业律师访谈,与律师心贴心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