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三一、虚假离婚的认定1
在涉一方当事人主张虚假离婚的民事案件中,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并结合证据证明的事实来综合判断和认定虚假离婚的存在与否。 一、当事人离婚前后的生活状况变化因素。虽然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并不能直接证成双方是虚假离婚,但判断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密切程度对虚假离婚的证成具有较大影响。一般来说,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密切程度与之前并无变化甚至更高,则虚假离婚的概率较高。而双方离婚后在生活中仍以夫妻身份从事家庭事务,或者以夫妻身份行使家事代理权等,都可作为认定虚假离婚的有力参考。因此,虚假离婚的一方或债权人等第三人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虚假离婚的因素之一。 二、当事人主张的虚假离婚原因证据及与离婚时间的关联因素。即结合双方的离婚时间与主张的离婚原因进行考量。一般虚假离婚行为与离婚的原因行为具有关联性,在时间上的紧密度也较高。如双方为了买房而虚假离婚,可以从离婚事件与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的时间上的紧密程度为考量依据。而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场合,债务形成时间与当事人的离婚时间同样可作为虚假离婚的判断因素,按常理和逻辑,在虚假离婚逃债的场合下,一般来说债务成立在先,夫妻离婚在后是常态;而对于夫妻离婚在前,债务成立在后的例外,除非债权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与虚假离婚逃债逻辑相洽。 三、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的明显失衡性因素。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对家庭贡献、孩子抚养、工作收入等多种因素自愿达成,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不能仅以财产分配是否合理来判断协议的真实性及效力。即便在利益分配上有所失衡,也并不代表双方是虚假离婚。但在虚假离婚的场合,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规避限购、限贷等原因,往往需要将夫妻财产的大部分或特定的房产等归于一方。因此,在夫妻财产分配明显失衡场合,如果双方对此无合理理由和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另一方或第三人主张虚假离婚时,该财产分割的明显失衡因素也可作为虚假离婚的判断或确认因素。 当然,鉴于具体个案的差异,认定虚假离婚并不仅限于上述因素的考察。加之虚假离婚作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在当事人有意隐瞒和回避的场合,更需要法官本着追求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高度一致的证据认定规则,并充分应用生活经验和社会常理来作出综合判断。 ------京程律师(www.jchls.com)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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